凡见人无免绖,虽朝于君,无免绖。唯公门有税齐衰。传曰:“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。”传曰:“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列也。”
王平子目太尉:“阿兄形似道,而神鋒太俊。”太尉答曰:“誠不如卿落落穆穆。”
庾文康亡,何揚州臨葬雲:“埋玉樹箸土中,使人情何能已已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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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必三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丧者不遗人,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县子曰:“三年之丧,如斩。期之丧,如剡。”三年之丧,虽功衰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禫。练则吊。既葬,大功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期之丧,未丧,吊于乡人。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执事。小功缌,执事不与于礼。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退。相见也。反哭而退。朋友,虞附而退。吊,非从主人也。四十者执綍:乡人五十者从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
子云:“宾礼每进以让,丧礼每加以远。”浴于中溜,饭于牖下,小敛于户内,大敛于阼,殡于客位,祖于庭,葬于墓,所以示远也。殷人吊于圹,周人吊于家,示民不偝也。子云:“死,民之卒事也,吾从周。”以此坊民,诸侯犹有薨而不葬者。子云:“升自客阶,受吊于宾位,教民追孝也。”未没丧不称君,示民不争也。故鲁《春秋》记晋丧曰:“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。”以此坊民,子犹有弒其父者。
曾子问曰:“废丧服,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?”孔子曰:“说衰与奠,非礼也;以摈相可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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